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诉讼调解包括哪些

100次浏览     发布时间:2025-01-13 08:18:19    

诉讼调解包括以下几种方式:

双方调解

法院召集双方当事人面对面进行调解,是最常见的一种方式。

先由原告(或被告)提出调解方案及理由,再由被告(或原告)提出协商意见,经不断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调解成功。

适用于大部分民事案件,对具有一定文化素养、法律意识,比较通情达理的当事人,或者当事人间有一定感情、交情、友情基础的效果更好。

单方调解

由法院分别与当事人做工作,以取得双方一致意见,是双方调解方式的补充。

法官通过谈话、信函、电话以及其他现代化通讯等方式分别征询当事人调解方案,反馈对方当事人意见,提出自己看法和意见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。

适用于当事人居住异地,或者之间有一定对立情绪或隔阂的案件。

三方调解

法院邀请双方当事人以外的有关人员协助调解,是双方调解方式的扩大。

通过引入第三方协助,有助于打破僵局,促进双方达成一致。

诉前调解

在诉讼活动开始前,人民法院利用“法院干警送法下基层”活动及民调网络进行的调解。

将纠纷化解在基层,消化在初始状态。

立案调解

人民法院在立案时,及早介入,对案件进行调解,是对诉前调解的一种有效补充。

通过在立案阶段介入,促使当事人在诉讼初期达成和解。

庭前调解

在诉讼程序启动后,开庭审理之前,由法院组织纠纷当事人进行和解,并促使当事人达成合意从而解决纷争的诉讼活动。

对适合调解的案件进行的先行处理程序,其显著特征是在法院的主持下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,根据案情和实际情况达成调解协议或转入庭审程序,能最大限度地促成和解,化解矛盾,提高诉讼效率。

书信(网络、短信)方式调解

通过书信、网络、短信等方式进行调解,适用于当事人不便面对面沟通的情况。

这种方式具有便捷性和灵活性,有助于促进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。

这些调解方式在不同阶段和情况下灵活应用,旨在帮助当事人以较为简便的方式解决纠纷,减少诉讼成本,提高司法效率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