我国为什么不设立袭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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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2025-01-08 12:30:20
我国不设立袭警罪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:
法不责众与社会稳定:
有观点认为,我国的法律体系是“法不责众”,特别是在解救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等行动中,警察受围攻的几率更大。为了维护社会稳定,有时需要牺牲警察的利益,这是“和谐的代价”。
法律适用的一致性:
反对者认为,刑法中已经明确规定了妨害公务罪、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等,这些罪名可以保护人民警察在正常执法活动中的法律权益。如果单独设立袭警罪,会导致适用的对象单一,而妨害公务罪的适用面更广,因此没有必要再单独设立一个袭警罪。
法律面前人人平等:
有学者指出,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立法原则问题。如果为民警维权立新法,等于对侵害警察的法律后果要大于对普通公民侵害的后果,这有违公民平等原则。为了公平起见,应当为警察“扰民”立法,但这并不意味着要设立袭警罪。
避免法律重复:
还有观点认为,我国对暴力袭警一直有相关的处罚规定,例如刑法第277条已经涉及“暴力袭警”的相关处罚。再规定一个罪名,在法律和技术上讲就是重复的,因为“暴力袭警”不过是妨害公务的一种情况。
保护范围过窄:
有建议认为,保护的对象应当包括刑事案件的办案人员和执行人员,而不仅仅是公安机关。保护的时间应为案件办理后和执行后,相关人员打击报复办案人员的应增设一条打击报复办案人罪。
综上所述,我国不设立袭警罪主要是基于法律适用的一致性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、避免法律重复以及保护范围过窄等原因。尽管存在对警察特殊保护的呼声,但综合考虑各种因素,目前我国法律体系中已经包含了相应的保护措施,因此没有必要再单独设立袭警罪。